痛心!男童喝珍珠奶茶后蹦床窒息身亡,责任在谁?

本文转自【法治日报】;

近日,浙江台州一名男童喝奶茶后玩蹦床、不幸窒息身亡一事持续引发关注。

游乐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,10月19日下午3时49分,两名儿童在蹦床上玩耍。下午3时51分,涉事绿衣儿童在蹦跳数下后突然坐下,随后起身后走到后方再次坐下。另一白衣儿童查看情况后,跑出监控范围,喊来两名成年女性进行救助。随后,绿衣儿童被女子抱走,一边呼救一边跑出监控范围。

媒体记者联系到孩子父亲,他表示,儿子的死自己非常悲痛,将此事发到网络上是想起到一个警示作用。他还表示,根本没有说想去告谁,只是需要一个说法,奶茶里的珍珠这么大、粘性这么强,儿童是否可以饮用?他承认家长有看护责任,但认为商家及奶茶店也有责任。

记者查看该品牌中奶茶购买小程序,珍珠奶茶页面显示该产品成分、致敏源信息等,温馨提示部分指出“饮品内含小料,请勿一口吞饮,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宜食用,老人儿童需监护下饮用”。

目前,杜桥镇政府、派出所已介入调解。

该事件被报道后引发网友广泛议论,不少人表示,这本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,幼童本就不应该喝珍珠奶茶,这是基本的育儿常识;也有网友认为,从法律角度来说,各方的责任的确需要厘清。

那么,男童喝珍珠奶茶窒息身亡,责任在谁?家长、奶茶店、游乐场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?奶茶店仅在小程序下单页面标注“老人儿童需监护下饮用”,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?

一起来看《法治日报》律师专家库成员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的专业解读!

1、若奶茶店珍珠粘性过大、颗粒尺寸超标,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?奶茶店仅在小程序下单页面标注“老人儿童需监护下饮用”,是否合理?店家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?

吴学联:目前,我国对奶茶辅料(如珍珠)的尺寸、粘性等尚无专门国家标准,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,食品安全应符合“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、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”的基本要求。若珍珠尺寸明显超出低龄儿童吞咽能力范围,或粘性过高易黏附气道,可能被认定为存在“不合理危险”。家长可申请对残留珍珠样本进行专业检测,若结果证明其物理属性增加窒息风险,奶茶店需承担相应产品责任。

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,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,负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与明确警示的义务。具体到本事件,奶茶店虽在小程序标注警示语,但该提示能否“足以引起消费者充分注意”,需结合场景综合判定:其一,小程序内的警示是否位于醒目位置、是否通过重复弹窗等方式强化提示;若仅为一行小字,尤其针对婴幼儿等特殊群体,恐难以认定已完全尽到告知义务。其二,还需考量门店的补充提示义务是否履行,例如交付时是否进行口头提醒、柜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警示标识等。

2、男童喝珍珠奶茶窒息身亡,责任在谁?家长、奶茶店、游乐场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?

吴学联:在处理此类事件时,通常需要从多个角度分析各方的责任,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比例。

首先,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四条,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本案中,男童年仅三四岁,其咀嚼与吞咽功能尚未发育完全,家长为其购买含整颗Q弹珍珠的奶茶,并在饮用后允许其进行蹦床等剧烈运动,未履行对高风险行为的预见和制止义务,存在明显监护疏忽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其次,奶茶店是否担责需结合产品缺陷与提示有效性。若奶茶店已通过多种方式(如小程序提示、店员口头告知等)明确警示风险,且珍珠无质量缺陷,则可能不承担责任;反之,若珍珠存在物理属性安全隐患,或提示方式不足,则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。建议奶茶店可在杯身、吸管外包装等处增设醒目警示图文。

最后,游乐场的责任侧重于事发后救助义务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需履行“安全保障义务”。本案中,窒息直接原因非游乐设施缺陷,而是外带食品导致,因此游乐场的义务更侧重于事后救助。若工作人员及时参与救助(如拨打120、采取基础急救措施),则已尽到义务;若放任不管或延误救治,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。

本案再次敲响儿童安全警钟。法律责任的划分旨在厘清事实、警示后人,但更重要的仍是家长、经营者与社会需共同构筑儿童安全保护网,避免悲剧重演。

作者|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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